AI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需与时俱进,更要“以人为本”
【编者按】
值“5•17”重要讲话发表十周年之际,上海社联联合澎湃新闻推出“潮头·先声”25位上海哲学社会科学学者访谈专题。专题以“研究真问题、真研究问题”为导向,聚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探索立足中国发展实践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路径。学者在服务国家战略,研究国家重大现实课题中,也在努力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引发争议。与此同时,技术的更新迭代,也使得知识产权领域开始面临一些新现象、新情况。在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如何真正与时俱进?4月6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迁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称,技术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变化,并不意味着法学的基本原理需要频繁重构。相反,这些原理往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能够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发挥作用。
王迁长期深耕知识产权法,尤其是著作权法领域,他的研究成果不仅丰富了知识产权理论,更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和立法修订,其学术观点被法院判决书广泛引用,部分成为司法通说。近年来,他关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引发的问题,探讨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及训练数据使用的合法性边界,为应对AI时代版权挑战提供理论参考。在他看来,在知识产权领域,人工智能仍处于工具地位,纯粹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并不是人实施创作行为的结果,不应被认定为作品,制度关注的核心仍然是人的智力贡献。
尽管人工智能发展日新月异,但新技术不一定会带来新问题。有些看似由新技术引发的问题,本质上仍然可以纳入既有制度框架之中加以解决;只有少数情形,才会对现有法学理论和制度形成重大冲击,构成需要深入研究和回应的新问题。对此,王迁指出,要想区分真正需要研究的新问题,以及那些可以通过既有规则解决的旧问题,关键不在于技术本身的新旧,而在于其是否对现有法律制度和规则产生了实质性冲击。在人工智能时代推进知识产权研究,既要关注新技术带来的真实挑战,也要避免将本可以通过既有规则解决的问题放大。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作品著作权
澎湃新闻:知识产权保护应与时俱进,适应技术的发展,如何将“以人为本”作为贯穿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
王迁:当下,在围绕人工智能的讨论中,尤其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这是因为人工智能出现之前,很少有人质疑知识产权法以人为中心这一前提。传统上,知识产权制度的创设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鼓励人的创造与创新,这在各国基本没有争议。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即1710年英国生效的《安娜法令》,开篇就明确提出,立法目的在于鼓励有学识的人创作有益的作品。专利法同样如此,也是为了鼓励人的发明创造。
然而,近年来学术界出现了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原因在于人工智能已经能够生成大量与人类创作成果相似的内容。一些观点据此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已经过时,应当与时俱进,淡化甚至放弃以人为中心的立场。实际上,这是否认人类作为知识产权法激励对象的地位。如果有一天,机器已经强大到完全不需要人类进行创造,那么知识产权法本身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只要这一制度仍然存在,就应当坚持初心,通过制度设计激励人的创造活动。
从技术上看,人工智能的运行机制,本质上是对人类已有创作成果的模仿和对创作模式在形式上的推演,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理解、思考或情感表达。因此,它与具有情感和思想的人类创作存在根本差异。在实践中,关于人工智能“创作”能力的讨论也存在一定的夸大,例如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时长一小时以上的整部动画片的说法。实际情况是,人类在其中仍然发挥着关键作用,包括构思创作剧本、设定人物关系、安排情节发展,并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大量片段进行筛选、修正和整合。最终作品的完成,本质上仍然依赖人的创作活动。因此,著作权法应当保护的并不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单个片段,而是人对这些素材进行选择、编排和整合所形成的整体成果,这更接近于汇编作品的保护逻辑。
总之,无论技术如何进步,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标都应始终是鼓励人的创新与创造。从立法目的和制度逻辑出发,著作权法所坚持的“以人为本”原则,并未因人工智能的发展而动摇。相反,在技术变革背景下,更需要回到制度初心,明确保护对象始终是人的创造活动。
澎湃新闻:完全由人工智能根据提示词一次性生成的内容,或经过多轮提示词输入生成的内容,是否应当作为人的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
王迁:单纯依赖提示词生成的内容,难以被视为具有人类独创性的作品。举例来说,如果美术教师向学生布置作业,提出详细的创作要求,即使所有学生依据同样的要求进行创作,且符合老师要求,最终完成的作品也必然各不相同。这种差异源于每个学生独特的理解、想象力和创造力,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显然,教师不是这些作品的作者。将这一逻辑类推至人工智能场景,向系统输入提示词生成图像,类似于教师提出创作要求,但真正体现独创性的并非提示词本身,而在于创作主体的个性表达,这恰恰是纯粹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所缺乏的。
另一方面,将完全相同的提示词输入多个不同的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结果之间也可能差异巨大。这与同一位美术教师向多名学生布置相同作业极为相似,学生最终完成的作品各不相同。其原因在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依赖于各自的算法机制和训练数据,提示词只能提供方向或主题,而无法决定最终呈现的具体内容。
从著作权理论看,这一关系可以用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来解释。提示词更接近于思想层面的内容,而著作权保护的是具体表达。提示词之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就如同教师的要求之于学生的绘画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单纯输入提示词的用户,并不能被视为生成内容的创作者。即使反复多轮输入提示词,结果依然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每一次生成都类似于一次不可预测的过程,既无法控制,也难以准确预期。
进一步来看,如果教师对学生的作业反复提出修改要求,即便所有学生都严格按照相同要求进行调整,最终作品之间仍然会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即便经过多轮提示词输入,生成内容依然不能归因于人的创作。例如,2022年,一位美国艺术家通过数百轮提示词调整、耗费大量时间生成一张其命名为《太空歌剧院》的图片,该图片获得了艺术大奖,但仍被美国版权局认定为不属于人类创作的作品。这是因为,人工智能生成过程本质上是一个不透明的计算过程,其结果并非由人直接控制。
从现实应用看,美术作品的专业创作者和图片设计公司通常并不会依赖长时间反复输入提示词来获得满意的结果,而是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作为参考或素材,再结合传统创作方式进行加工。例如,由画家手动修改,或使用图像软件进行精细处理。这种方式效率更高,也更可控,因为人在创作过程中能够预判和掌握每一步的具体效果。因此,像《太空歌剧院》的生成过程那样,单纯依赖大量提示词和时间投入来生成图片的做法,并不具有普遍性。尽管随着技术的快速迭代发展,人工智能工具不断进步,但其作为工具的属性并未改变,人类在创作中的主导作用依然不可替代。
澎湃新闻:人工智能生成的视频中,哪些内容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哪些情形涉及作品侵权问题?
王迁:如果人工智能生成视频的过程中,用户所做的唯一行为只是输入提示词,这类生成的视频本身并不是视听作品,通常不涉及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而主要涉及是否侵权的问题。原因在于,此类视频本质上源于算法和训练数据,并非人类创作的结果,因此本身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但在使用中仍可能涉及对他人作品的侵权。
例如,将某一知名画家的美术作品输入人工智能,以此为基础生成新的视频内容,视频本身不能被认为是有别于美术作品的新作品,但对其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可能侵犯原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同理,如果一位作家将自己创作的小说作为提示词输入,让人工智能一键生成对应的视频内容,那么该视频本身不能构成受保护的视听作品。但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传播该视频,实际上等同于传播了小说的核心情节内容,可能构成对原小说著作权的侵犯。因此,侵权的对象仍然是原有作品,而不是人工智能一键生成的视频形式。
换言之,当用户自行创作了剧本,并借助人工智能生成的连续画面来呈现其已经完成的创作内容时,用户的权利体现在其原创的剧本(包括其中的情节),而不延伸至人工智能根据该剧本生成的具体画面。归根结底,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的创造性贡献。判断权利归属的关键,在于人在整个创作过程中实际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程度,而非技术工具本身的参与程度。
另一方面,如果由人工智能生成连续画面,而情节设计、人物关系、对话内容等核心创作要素均由用户完成,并由用户将这些要素与从生成画面选出的片段进行有机组合,最终成果就不属于简单的一键生成,而是以人的创作为主导的汇编或整合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人的创作部分给予保护,但保护的对象是人的创作性安排,而不是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画面本身。
知识产权保护要真正“与时俱进”
澎湃新闻:技术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变化,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研究要如何与时俱进?
王迁:“与时俱进”不能演变成为创新而创新。不能一出现新技术或新现象,便急于研究如何对既有法律框架作出颠覆性修改。技术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变化,并不意味着法学的基本原理需要频繁重构。相反,这些原理往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能够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发挥作用。
以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为例,自1971年《伯尔尼公约》(全名:《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最后一次实质性修订以来,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内,国际上真正普遍认可的新作品类型仅增加了“一个半”。其中,计算机程序被普遍确认为新的作品类型,而汇编作品则是在原有框架基础上的扩展。这表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结构总体是稳定的。法律调整应当是审慎的,而不是对每一次技术变化的即时反应。
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追求创新性和关注度的倾向。然而,从制度定位来看,司法应当是最为稳健和克制的领域,其职责在于准确适用法律,而不是在法律之外创造新的规则。在技术快速发展、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新问题大量涌现,社会的浮躁度有所增加的今天,当然需要探索更有效和更合理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路径,但更需要的是审慎和定力。
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司法实践已经呈现出阶段性变化。早期案件曾作出肯定性认定,而在后续案件中,裁判立场逐渐发生转变,近期判决转向否认单纯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这一变化体现出司法裁决逐步回归基本法律原则的趋势。尽管差异仍然存在,但整体方向正在趋于一致,更加重视著作权法保护人类创作这一根本定位。
因此,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下,更重要的是坚持把握不变的核心原则,即著作权制度始终以保护人的创造为根本目标。无论技术如何更新,这一原则都不应被动摇。在此基础上,对具体问题进行理性分析,尽量在公认合理、成熟的现有制度框架内解决问题。既回应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又维护制度的稳定性与内在逻辑。
澎湃新闻:随着大模型、智能体等人工智能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今后其生产的内容是否可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王迁:当前的大模型技术仍然主要是辅助人类进行创作的工具,其作用在于提升效率和拓展表达形式,但并未改变著作权制度以人为核心的根本逻辑。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人工智能依然处于工具地位,对其生成内容是否为作品的认定,不应脱离对人是否实施了创作行为的判断。制度关注的核心仍然是人的参与与贡献。
从现实看,人工智能的发展确实已经在替代部分人类劳动。在一些标准化程度较高、规则明确的领域,人工智能能够显著提升效率,甚至替代部分基础性岗位。但更为现实的趋势,并不是人工智能全面取代人类,而是重塑劳动分工。一部分重复性、标准化的工作可能被替代,而具有创造性、综合判断能力的工作仍然依赖人类完成。
知识产权领域本身就是以创造性为核心的制度安排,在人工智能时代反而更加凸显人的重要性。这是因为,人工智能在处理程式化、标准化表达方面具有优势,但在体现真实思想、情感和创造性表达方面,与人类仍存在明显差距。真正具有个性和思想深度的表达,仍然依赖人类完成。因此,在当前阶段,人类独有的创造能力的作用并未被削弱,反而被提升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在创作活动中,人的主体地位在技术环境变化中变得更加突出。
要研究知识产权领域亟待解决的真问题
澎湃新闻:如何开展中国自主的法学理论研究,在知识产权领域构建自主知识体系?
王迁: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不在于简单否定既有原则,而在于识别真正需要回应的新问题。例如,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原作品完全一致,可以直接认定为复制;但在更多情况下,其表现为在既有素材基础上形成新表达。如果这一行为由人完成,通常会被界定为改编,即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新的创造并形成新作品。如果未经许可对该新作品进行后续利用,可能被认定为侵犯改编权。然而,现行著作权法对改编的定义,是改变作品并创作出新作品,而人工智能以向其输入的作品为基础生成的新内容,难以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新作品。这样一来,利用人工智能对人类的作品进行修改,生成了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但又具有纯粹形式意义上独创性的新内容,似乎就难以被认定为侵犯改编权了。
这就明显带来了修改现有规则的需要。如果不承认人工智能可以生成侵犯改编权的内容,明显有失合理;但仅以复制权加以规制,又与“复制”的定义不符。这一新问题之所以出现,是因为传统立法默认所有基于既有作品进行创造性转化的行为主体都是人类,因此将改编行为与新作品进行直接关联。而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机器在形式上也可以生成具有一定“独创性外观”的内容,这一现实超出了原有制度设想。
为回应这一新问题,应在不动摇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既有规则进行解释和完善。例如,可以对“新作品”这一概念作出功能性理解,将其限定为在形式上体现出与原作品既有实质性联系、又具有一定表达差异的成果,而不必等同于法律上必须受到保护的作品。通过这种解释路径,可以在现有框架内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新情况。
同时,构建自主知识体系也需避免将差异本身作为目标。自主并不意味着必须与国际通行做法完全不同,而是包括通过实践验证现有做法的合理性,并予以坚持。如果一些国家在制度设计上出现偏离,而其他路径能够长期保持稳定并经得起实践检验,那么通过持续坚守原则,并在实践中证明其有效性,同样是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方式。
澎湃新闻:如何在人工智能时代进行知识产权研究,发现真正需要深入研究的新问题?
王迁:要想区分真正需要研究的新问题,与那些可以通过既有规则解决的旧问题,关键不在于技术本身的新旧,而在于其是否对既有法律制度和规则产生了实质性冲击。有些看似由新技术引发的问题,本质上仍然可以纳入既有制度框架之中加以解决。因此,更有价值的研究应当立足实践,从现实问题出发。例如,通过与法院、检察机关的交流,参与疑难案件讨论,可以直接接触到法律适用中的真实困境,形成具有现实针对性的研究选题。这种从实践出发的研究方式,更有助于回应制度运行中的具体问题。
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推进知识产权研究,需要回归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既要关注新技术带来的真实挑战,也要避免将本可以通过既有规则解决的问题放大。同时,应当立足本土实践经验,在制度运行中不断验证和完善理论,而不是简单追随外部观点。
澎湃新闻:从现实亟待解决的问题出发,当前著作权领域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研究议题?
王迁:一是,酒店场景中的互联网电视问题。一些酒店在客房的互联网电视中预先开通了视频平台会员服务,客人入住后可以直接点播影视内容。这一现象在国内较为普遍,而在国外酒店中,通常需要用户自行付费观看相关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定性酒店行为,如果被认定为侵权,其责任应如何划分,赔偿金额又应如何计算等,都是迫切需要回答的现实问题。
二是,视频网站平台责任问题。近年来,围绕影视作品的切片传播、搬运以及二次创作现象大量出现。部分案件中,法院对平台适用了较为严格的责任认定,并判决惩罚性赔偿。现有的平台责任规则源于国外,被称为“避风港”规则,其核心是“通知与移除”机制。其基础在于平台不承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义务。但按照我国的相关监管要求,平台需要承担一定的内容管理责任,与国外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平台是否需要主动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全面过滤;如果平台未能完全拦截侵权内容,是否应承担责任,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是,在著作权涉外保护方面,是否给予外国录音制品制作者以获酬权的问题。由于中国加入相关国际条约时对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作出了保留,而后来修改《著作权法》时又规定了此项权利。这一制度安排在现实中引发了争议,即在我国的保留尚未撤回的情况下,外国录音制作者是否也能在我国享有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随着外国录音制作者的持续关注和提出相关诉求,这一问题逐渐凸显,现行立法如何适用,以及是否应当撤回保留,都值得探讨。
四是,大规模利用作品训练人工智能应如何定性,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这一问题既关系到技术发展,也涉及对创作者权益的保护。目前,这一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结论,各国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相关研究既能回应国内实践中出现的具体争议,也能为这一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提供中国方案,是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前沿问题,也是最具现实意义的研究议题之一。
无论国内外,都出现过一种政策倾向,即将该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降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制度成本。但这一做法也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权利人群体对此反应强烈。因此,在具体制度安排上,一种选择是暂不通过立法作出明确规定,而是交由司法在个案中逐步判断,同时鼓励通过自愿许可机制实现利益协调。
我认为,将作品用于训练人工智能不应当然认定为合理使用,而应当在保护权利人与促进产业发展之间寻找平衡。举例来说,假设某一教学研究机构为了在图书馆向内部师生提供学习资料,大量擅自复制他人图书,即使其目的在于教学或研究,这种复制行为本身也难以被认定为正当。将这一逻辑延伸至人工智能训练场景亦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习知识的主体是人还是机器,也不在于复制作品的最终目的是不是学习,而在于是否以未经许可制作的复制品实质性地取代了经许可使用的作品自身的价值。如果简单以学习为由,将使用作品训练人工智能一概认定为合理使用,可能削弱著作权制度对创作者的激励作用。未来的制度设计,需要在不同利益之间寻求平衡路径,在避免过度限制技术进步的同时,也要确保对原有创作成果的合理保护。